注意!收到客户这样的预付款需要提前纳税!
发布日期:2023-10-26 作者: 点击:
【场景案例】
A企业与客户约定2019年9月份销售一批货物,并于2019年3月份收到部分预收款且开具了发票,由于并未交付货物和结算款项,因此A企业未在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由于没有准确把握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期遭遇补税。
【风险点睛】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正常情况下,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无论是商品销售还是服务提供,不缴纳增值税,通常要等到商品发货或者服务提供才能满足纳税义务发生条件,但如果提前开具发票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上述业务中,A公司收到预收款并开具发票,虽然并未交付货物或结算货款,但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点睛】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提供建筑服务不再以收到预收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论】
收到预收款时,如果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未发生,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得不先开具发票的,开票时就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及时申报缴纳税款,否则将导致逾期纳税。但也要注意,提供租赁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即纳税义务发生。
需提醒的是,如果收取客户预收款时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如果先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企业并未向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则属于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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