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志远星辰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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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工商代理

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需提供资料:详细的地址(房屋租赁合同)、经营范围;全体股东、法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联络员、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股东出资比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集团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集团公司总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母公司:三个子公司  (共四个公司)        

子公司 1    (母公司控股51%)

子公司2     (母公司控股51%)

子公司 3    (母公司控股51%)

条件不符的,做增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完毕,档案室开证明(母公司控股证明)。

省局网站核定集团公司名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提交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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